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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使用繁体中文如何定性处理? |
时间:2023-12-30 11:51:59 浏览量:428 |
发现经营标签或说明书中使用繁体中文字的进口食品,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这里所讨论的食品绝大多数是指由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我国台湾地区所生产的食品,因为上述地区为单独关境地区,从海关监管角度也归类为进口商品。如何定性处理,第一种意见是:虽然繁体中文也是中文的范畴,但它是不规范的汉字,经营使用繁体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进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别还违反了该法条所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也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故这种违法行为应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第二种意见是:应认定为《食品安全法》中的标签瑕疵行为。 简要分析如下:
一、法律对食品标签有明确的规制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凡在我国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应遵守第六十七条规定,该法条的兜底条款指出标签还应做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符合相应的标签标准。在涉及标签的众多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关于标签的通用准则,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是针对进口食品的特别规定。
二、关于标签上所使用的文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这样要求的: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根据上述标准条款,标签必须要使用汉字,这是强制要求,同时还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以及外文。事实上,对进口产品而言存在原装标签,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我国台湾地区所生产的食品当然会有繁体字的原装标签,若已加印(加贴)了简体字标签,则在文字上无任何不妥之处。所以我们探讨“进口食品标签使用繁体中文”其实是在讨论“除原装标签之外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以及“只有原装繁体中文标注”的话题。 三、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定义,繁体字不是规范汉字,其实繁体字被用在食品标签上也与食品是否进口无关。凡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于食品标签的,确实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要求,从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但这种标签违法行为既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中也表述了同样的观点,故这种情形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瑕疵予以处理。当然,还要与进口食品的原装标签加以区别,原装标签用繁体字并不违法。 因此,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系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智库专家 王涤非 |